【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是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原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社保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