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