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2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基本沿用《办法》的标准,但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因此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各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由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