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源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发布的背景及目的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签发第34号税务总局令,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市国税局决定制定并发布《河源市国家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和审理程序等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稽查部门。
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相关文书。
《办法》突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