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升征管绩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指定的邮政营业网点申请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确定受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邮政营业网点名单
目前,全市有24个邮政营业网点依法接受相应县(区)级税务机关委托,办理国税征管范围内个人和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受托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业务范围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经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免税和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收入。
(三)确定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仅限于邮政部门受托代开普通发票所产生的应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为增值税。
委托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代开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税价。
委托代征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三、《公告》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的通告》(河源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