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4-04-20 17:29:41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税〔2016〕83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规定点击“详情”。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