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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0-08-06 16:06:42来源: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559187275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 税通 〔2020〕 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惠税稽 税通 〔2020〕61 号

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559187275T):

事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通知内容: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结果,证明你公司2015年期间接受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6470792、26470793,开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金额190598.29元,税额32401.71元,价税合计:223000元;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6124934,开票日期:2015年2月12日,金额95726.50元,税额16273.50元,价税合计:112000元;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6124955-16124957,开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金额298076.94元,税额50673.06元,价税合计:112000元)、接受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0973442-00973447,开票日期:2015年5月25日,货物名称:电光源、保险丝、传感器,金额538888.88元,税额91611.12元,价税合计:630500元;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7392406-07392408,开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货物名称:保险丝、传感器,金额288461.52元,税额49038.48元,价税合计:337500元;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9668058-19668060,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4日,货物名称:电光源、保险丝、传感器,金额272435.91元,税额46314.09元,价税合计:318750元),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现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亦在2018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非正常户认定,在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019〕 150105 号),通知你公司自收到〔2019〕 150105 号文书15日内向我局提供涉案年度相关的纳税资料以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书通知事项有异议,你公司可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2号

联系电话:0752-2536309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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