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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全日制单项工伤保险征缴工作的通告
通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5-22 19: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全日制单项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开工日期(施工承包合同未明确项目开工日期的,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视为项目开工日期)前一次性缴纳。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跨区域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在惠州辖区税务部门报验时,需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

二、非全日制单项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办理非全日制单项工伤保险时,应提供《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加盖公章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申报表填报人数5人(含)以上的,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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