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595号)文件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工作的意见》(惠国税发〔2008〕25号)文件,特制定此公告明确相关工作事宜并告知广大纳税人。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595号)。
三、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3日起。
四、此次废止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意见的说明
经过我科室的讨论研究,搜集各方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工作的意见》(惠国税发〔2008〕2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