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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04 22:05:07来源: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18〕8号),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18〕6号)的有关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系统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税制改革、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规范、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建立了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此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惠州市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文件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24件。

废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转发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已废止,例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惠国税办转字﹝2010﹞181号)等文件;

二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以通知形式发布。例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惠国税办转字﹝2009﹞147号)等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形式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将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相关文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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