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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4 16:0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做好存量房市场调控工作,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局于2011年11月30日印发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在解决存量房价格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告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争议解决方式较为单一,对成交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争议未区别处理、适用范围不全面等。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进行修改完善,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

为规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辖区内存量房(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买卖、交换、赠与等。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办法》也明确了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认定导致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的五种正当理由: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三)在房屋内曾经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根据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

纳税人根据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请存量房争议价格认定,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价格认定报告,完整填写《惠州市价格认定机构反馈意见表》。经重新评估和认定的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合议后可作为最终计税依据。

五、《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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