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对外公布,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3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或无需继续执行,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费的公告》(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受托双代业务的期限已经到期,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执行;
二是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如《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10〕34号)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制定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