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推进税法体系统一、完善,有助于提升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质效,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2024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税务局的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25份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以《公告》对外公布,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的有效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3份。失效废止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已不需要继续执行而全文失效。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零五条已有关于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的相关规定,委托邮政邮寄文书属于税务部门与邮政部门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事项,未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无需以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规范,且自2015年9月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申请和登记材料已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已不再受理税务登记证的申领,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该公告已无继续执行的需要而全文失效。
(二)因不适应现实需要和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而全文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因该公告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已被省税务局全文废止且本该公告公布的多处联系方式已变更,已不再适应征管需要而需全文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因公告内容未包含第三税务分局有关信息且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办公地址已变更,已不再适应征管需要而需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