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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经费配置 完善收缴机制的通知
粤工总〔2019〕30号
发布时间:2019-10-21 15:05:46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企业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将工会经费使用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工会的活力和凝聚力,经省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会经费的收缴、分配调整如下:

一、全面落实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政策

1、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下同)的小微企业可免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2、对依法建立工会并依法自愿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对其所缴交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直接回拨至在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注册的对应基层工会的银行账户。经费收缴过程中所产生的手续费由省总工会和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平均承担。

3、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1月—12月向上级工会提交申请和前12个月的人数证明材料,上级工会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总工会。25人以下小微企业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至12月。

4、实施时间:2019年11月起。

二、提高基层工会经费返还比例

(一)通过税务代收缴费的单位

1、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基层工会的经费回拨比例通过系统提高到70%。粤东西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基层工会的经费回拨比例通过系统提高到65%。此前已经在系统中完成调整的地区,比例保持不变。

2、市属、县属基层工会经费返还增加的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承担。

3、市属、县属基层工会上缴经费中,省总工会本级经费分成比例通过系统从7%调减到6%,调减部分全部专项用于补助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制定实施。

4、省级产业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工会下属基层工会, 人数超过25人的,基层工会留成70%,省总工会调减3%,省级产业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工会调减7%。

5、实施时间:2019年11月起。

(二)通过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的单位

1、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留成比例与所在地级以上市其它基层工会留成比例一致,上级工会的分成方式不变。

2、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等单位上缴当地地方总工会的比例不变。

3、实施时间:2019年11月起。

三、退费处理

属于多缴、错收的工会经费,仍按照《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办理流程》,由缴费单位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工会经费退费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并附工会经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经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加盖公章),传送同级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

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已缴工会经费的退费按照《关于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已缴工会经费退费办法的通知》(粤工办〔2013〕47号)办理,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工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及时扎实做好免征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和增加基层工会经费返还比例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做好企业建会、职工入会、信息录入等基础性工作,探索构建普惠基层、普惠职工的工会经费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官方网站、公告栏、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上述内容进行广泛宣传,让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充分了解省委省政府和省总工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增强基层工会实力的具体举措。要拓展思路,创新手段,加强工会经费宣传解释工作,公开工会组织的经费管理、监督制度,不断赢得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进一步提高经费收缴率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力度,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作,使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要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措施,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加大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力度,提高经费收缴率,争取工会经费收缴单位全覆盖,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四)进一步强化经费监管和督导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会经费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要对工会经费实行全面监管,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广东省总工会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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