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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解答(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0-04-14 15:50: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我公司申请增加增值税发票用量,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

答:不需要。您只需要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即可在网上申请增加增值税发票用量,待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您只需要将税控设备连接互联网,即可以远程接收发票信息,不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您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即可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选择【邮政配送】领取方式,则可以由邮政公司将发票配送上门,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

2.我公司增值税申报过程中遇到金税盘锁盘情况,能否避免线下接触,通过网上操作解决?

答:对于因增值税申报对比不符,出现被锁卡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便可远程解盘,不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 具体操作如下:纳税人可以点击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模块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情况说明”待办事项,查看详细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反馈信息,在事项申请页面的“对比异常情况原因说明”中填写具体原因,上传有关附报资料,便可远程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会尽快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息。纳税人可以到【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该事项的处理进度。

3.我公司积极响应政府支持复工复产的倡议,在疫情发生后对租户免除3个月的租金,请问我公司免除的租金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对租户减免租金,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减免的租金并不是完全“无偿”的赠送。因此,你公司减免的租金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如你公司前期已预收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销售额。

4.疫情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会被认为价格偏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疫情期间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该行为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计税价格偏低情形,不需纳税调整。

5.受疫情影响,我公司部分供货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货已经收到,但可能取不到发票。这部分出口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来不及申报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吗?

答:如果交易是真实的,但受疫情影响,有可能不能马上取得办理退税的发票,不能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等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申报办理退(免)税,不用视同内销征税。

6.我公司业务以出口为主,国外采购商不需要增值税税票,出口退税也实行无纸化,是否可以取消出口发票?

答:出口发票是办理退税的凭证,不能取消,但是我省已将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您也可以选择开具电子普通发票来办理退税。

7.目前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从2020年2月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8.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减”“延”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3月8日,广东税务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社保费操作。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对于用人单位3月8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9.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今年2月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者3月社会保险费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正常情况下3月份可以收到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10.目前仍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今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能否适当延长?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省2020年3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

11.我公司是外贸公司,在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工厂时,原本需要带合同等纸质资料去税务局办理。疫情期间,有没有什么便利化的措施?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可以先不提交纸质资料,税务部门按规定先审核办理,等到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报资料;也可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将资料扫描一并上传电子税务局。

12.我公司新成立的下属出口企业,在近期将开始第一笔出口并申报退税。以前首次申报退税税务部门需要上门核查。在疫情期间,还需要上门核查吗?如果不上门会不会影响我们退税进度?

答:对于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生产企业在200万元以内、外贸企业在1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在100万元以内的,在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可以暂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先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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