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普国税发[2004]12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1 号修改),其文件相关内容实际已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