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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1年7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15:11: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现决定将我省所属期为2021 年7 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1 年8 月22 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1 年8 月22 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通告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 年8 月22 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1 年7 月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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