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1年7月1日到期。为延续执行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税收政策,保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