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12月 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企业和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个体户 (个人)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 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4年1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