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梅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4 16:42: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前,纳税人代开发票申请只能通过前台受理或自助办税机办理,为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原兴宁市国税局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2015年第2号)。自2016年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后,代开发票陆续增加了WEB端、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该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2015年第2号)。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