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余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截止至公告前一天尚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余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截止至公告前一天尚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