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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公告1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2 17:56:00来源:清远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级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布了《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的要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是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对本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结果,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9份、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共1份。 

  四、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由于本公告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会影响纳税人正当权益。因此,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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