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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30 09:02: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多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纳税人持续享受到减税降费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今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带来的冲击,国内经济发展、社会民生领域、企业生产经营均面临诸多困难挑战。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确保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同时顺应国家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政策导向,清远市税务局以“匹配个税改革减税效应,深化减税降费系列成果,促进社会公平健康发展”为总体原则,对我市原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撤并、简化、下调,积极服务宏观调控和微观主体,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中贡献税务力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修缮费用等凭证的,对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0.7%。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4%。即将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0、0.7%、2.7%、3%四档简化为0、0.7%、1.4%三档。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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