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