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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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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人社〔20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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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5975元(2019年第四类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325元的300%);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二、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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