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室外工程、户内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核定扣除成本。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竣工验收所在年度无对应《标准》数值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参照最接近一个年度的《标准》数值确定。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成本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