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和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2017-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2017-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