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