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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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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6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 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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