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的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粤府〔1998〕41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