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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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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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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简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发布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除外)仍可继续使用,《契税税源明细表》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的新表单。

三、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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