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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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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3%。由政府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继续暂不预征。

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公平税负 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汕地税发〔2009〕54号)有关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52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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