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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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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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