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韶关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之七
发布时间:2018-09-20 09:50:00来源:市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二十一、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カ,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