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韶关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8 16:2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2号公告)相关内容,我局对自行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废止,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对本级自行制定的已被新的规定替代、无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2号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对本机关制发的已被上级新文件替代、无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结果,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份。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