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02年和2016年我市分别出台《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 46 号)、《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少纳税人申报的次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 2002 〕 46 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