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近几年联合发布了韶关市2008-2019年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进一步规范提升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形势,持续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我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现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18-22层),2018年9月开工,2020年9月竣工,2018、2019、2020年地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别为1644、1849、1852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4+12+9=25;(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4÷25)×2018年扣除标准+(12÷25)×2019年扣除标准+(9÷25)×2020年扣除标准=(4÷25)×1644+(12÷25)×1849+(9÷25)×1852=1817.28元。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扣除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