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