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发布)相关要求,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配备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三、综服企业应对履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按现行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如已抵扣的,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五、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保存年限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