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5 13:00:0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

  (三)明确了综服企业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以及有关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

  (五)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