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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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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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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现对契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6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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