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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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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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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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