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河源市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2019年第2号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本公告自2019年 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