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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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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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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 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区税务局审批。

二、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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