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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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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云地税发〔201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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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浮实际,我市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调整后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项目)但财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项目)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项目)收入,按各行业(项目)所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市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另有规定核定征收率的,从其规定。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定额户所得税核定带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01]33号)同时废止;各地原执行的带征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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