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计算其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税务机关核对。如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九条处理。
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地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标准》中的所在地的调整系数。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9月7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云浮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