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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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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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