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要求,承接好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以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1.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