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布,2022年第5号修正)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1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均已全文失效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替代;有的文件因超过有效期失效,如《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已过5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