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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15:18:16来源: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立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准入,清理取消对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现就进一步推行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经营主体迁移流程

(一)实施省内迁移通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省内通办”实施我省经营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的通知》(粤市监注〔2021〕259号),依托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优化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压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办理时限,实现省内(广州、深圳除外)经营主体迁移一次申请、联网通办。

(二)便利跨省迁移登记。对于省外迁移需求企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拟迁入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材料的审查,符合迁入变更登记条件的,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要强化迁入、迁出登记机关协作,精准对接、协同办理,及时沟通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缩减申请人等待时间。

(三)压缩迁移调档时限。市内跨县区迁移、省内跨市迁移,经营主体可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申请,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可通过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查看该经营主体在迁出地的电子登记档案,并根据电子档案依法为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经营主体在迁出地的电子档案,暂未查询到相关资料的,可联系迁出地登记机关及时扫描归档,或由申请人提供加盖迁出地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登记档案复印件后完成迁入登记手续。广州、深圳及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登记机关在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将该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通过邮寄方式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经营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优化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

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的,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二)优化跨省迁移服务流程

1.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市)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及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依法行政,形成破除经营主体迁移工作行政障碍的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经营主体自由迁移。

(二)强化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各地市场监管及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迁移改革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认真落实政策解读、迁入迁出、档案管理等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迁移登记和迁移税费服务事项。

(三)加大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及指引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最大限度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迁移服务。

 

附件:1.经营主体迁移流程图

2.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办事指南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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